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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毫克!水泥工业的超低排放真的来了

时间:2017-08-18 15:20:44

6月14日,江苏省环保厅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开展全省非电行业氮氧化物深度减排的通知》文件(苏环办〔2017〕128号)。文件指出,围绕执行更加严格环保标准,全面补强生态环境短板,在非电行业实现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控制钢铁、水泥、焦化、玻璃等行业氮氧化物排放,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度削减,促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文件分行业提出了工作目标。对水泥工业为:2019年6月1日前,全省水泥工业实现水泥窑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对照GB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江苏省地方标准一下子从国家标准400/320收严至100,意味着同样情况下,现有一条生产线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相当于2019年6月1日后3~4条生产线排放总量。

  就在5月,河南《大河报》报道,河南省环保部门将对全省24家钢铁企业及部分水泥生产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值”制度,严格对其进行约束。同时,《中国水泥网》有篇题为“水泥行业‘超洁净排放’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文章,文章是采访中材环保董事长刘振彪的稿件。至于超洁净排放允值或称超低排放值究竟是多少,报道与文章都没有涉及,似留有悬念。可以理解为只是政策导向和环保专业人士的愿景。

  这次,超低排放江苏省环保厅来真的了,100毫克/立方米喔!情不自禁勾想起5年前减排往事。在2012年由中国水泥网举办的“第二届中国水泥脱硝研讨会”上,杭州市环保局污控处时任主任应巍与会,就浙江省杭州市制订了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标准规定为150毫克/标准立方米的过程与实施步骤做了题为《水泥脱硝技术及杭州政策激励》的主题报告。会后中国水泥网记者专门做了采访。应主任透露(杭州市)《水泥熟料脱硝工程实施计划》已下发至相关水泥企业,并均明确告知改造期限。该实施计划明确规定杭州市从2011年开始,用近3年时间,在2013年底前完成脱硝工程。由于当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修订新标准还未出台,从800一下子收紧到150,搁谁谁都愣,业内普遍感到很错愕。后来,此计划由于种种内外因素夭折了。不过,不可否认的是5年前,在超低排放脱硝技术上还存在问题也应是杭州150计划实施遇阻的重要原因之一。

  江苏省环保厅在开展全省非电行业氮氧化物深度减排文件中指出,随着中低温脱硝催化剂实现技术突破,徐州市已有部分焦化企业成功应用低温SCR脱硝技术,水泥窑SNCR+SCR复合脱硝技术已在省内试点。要求各地开展氮氧化物深度减排改造试点,在筛选优化技术路线基础上将最佳治理方案全面推广。从这点来说,江苏省氮氧化物深度减排有技术支撑,且也已开展试点。在全面推广中,要求(省内)各地同样需遵循开展试点、筛选优化、全面推广的步骤。改造计划安排有2年的实施期,做到既稳扎稳打,但也不拖沓。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去年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分组讨论时发言主要讲产能过剩的问题(引自《中国金融新闻网》)。在谈到关于产能过剩的形成其中一个原因时说到环境成本。周行长说,环境成本问题其实也是一种价格扭曲。理论上,如果有污染,首先得把污染治理打入成本,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吸收环境成本,价格就会失实,企业就会觉得这个行业的利润挺高,投资就会增加,产能相应增加,最终会产能过剩。以后对环境的要求一提高,对环境污染的罚款一增加,许多企业就会做不下来了,产能过剩就会暴露。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随着大气污染治理深入,在水泥生产成本中环境成本占比将越来越大。

  《环境保护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江苏省制订省内水泥工业实现水泥窑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的环境质量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与此同时,相应的激励政策也应跟上。从400/320到100,脱硝工艺技术从SNCR改造为SNCR+SCR,这不是小改小革稍动下“手术”所能解决的,需要投入较大一笔投资。在环保设施运行中增加SCR环节,运行成本的增加也是必然的。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在2014年下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规定当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显然,排放浓度100达到了低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可以享受半价“优惠”。但,这优惠能否基本抵消企业的增加支出,(至少在全国普遍执行前)应该放到与技术路线优化的同等高度给予重视。对企业而言,应该提高社会责任意识,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尽量做到“堤外损失堤内补”,但当实际情况确实是补不回来时,则会将自己处在与其他企业竞争中的很不利位置,一是与毗邻的执行国家标准的省外企业,二是在标准实施过渡期时间差上与省内还未实施深度减排改造企业。当然,如果这一江苏省领跑者标准升格为国家标准,从标准执行之日起,大家都一样,无所谓了。但在此之前,这一现实问题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即在现有激励政策基础上给予实施深度减排改造企业更多的激励政策支持,先实施企业还应得到再多一些的激励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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