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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应积极支持地方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计划

时间:2014-06-02 10:31:00

    去年9月国务院下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大气十条》),《大气十条》规定,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实行严格责任追究。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4〕21号下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考核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大气十条》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考核办法》规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大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考核工作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底前报告国务院。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这次《考核办法》下发,用通俗说法就是“动真格”了,因为考核和评估结果要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一度盛行的纯GDP情结业已终结。 《大气十条》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办法》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是《大气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大气十条》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在各地的水泥企业也将分解到具体目标任务。同样,各地也会出台更为细化的对企业的考核办法,以保证当地治理目标任务得以实现。 水泥企业应依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本地区《大气十条》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企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需要安排的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积极筹措资金,按计划要求完成任务。同时,水泥企业还要了解《考核办法》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内容,了解和明确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的重点方向和实施内容。 《考核办法》规定,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PM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长三角区域(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珠三角区域(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等9个城市)、重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但水泥企业改善目标最终必须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的要求,如地方有更严的地方标准,则还应从《地方标准》。 《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有10分项指标,其中4个分项与水泥企业。 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分项,含4个子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落后产能淘汰;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指标分值12分; 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分项中工业烟粉尘治理子项,子指标分值8分;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分项,地方各级财政、企业与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情况,指标分值6分; 大气环境管理分项共有6个子项,其中有5个子项,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台账管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环境信息公开与水泥企业有关,5个子指标合计分值15分。 与水泥企业有关的4个分项总分值41分,占比还真不算小。这其中有些子项以往在水泥企业或许还没有纳入正常工作范畴,或许相关基础工作还有些薄弱,如,治理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治理台账管理、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环境信息公开。既然现在这些工作已被列入考核地方政府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内容,地方政府自然而然会将其分解到企业予以落实。水泥企业应该跟上,决不能拖当地政府治理工作任务完成的后腿,不应负面影响到当地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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